第一条 奖励范围
1.当年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普通高中毕业生。
2.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
3.奖项应是考生在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中)期间至毕业两年内获得。
奖励的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第二条 奖励方式
4.考试招生录取优惠政策。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出台的政策,在自主招生时符合免试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予以免试录取。
5.录取并报到后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奖励政策
6.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自主招生时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若此免试政策与省级相关规定不一致,应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文件政策为准)
7.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奖项的学生,入读我校后一次性给予壹万元奖励金。
8.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奖项的学生,入读我校后一次性给予贰万元奖励金。
9.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奖项的学生,入读我校后一次性给予叁万元奖励金。
第四条 附则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1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